女子秦某帶著孫子騎電瓶車在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引發事故,導致對方駕車人蘇老伯顱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蘇老伯遂將秦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常熟法院審理認定被告秦某按照70%責任賠償蘇老伯97000余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傍晚,蘇老伯駕駛二輪電瓶車在常昆路右側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這時,秦某駕駛著電瓶車(后座搭載其10歲的孫子呂某)逆向行駛過來,兩車避讓不及撞了上去,秦某、蘇老伯、小孩呂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蘇老伯被送醫院急救。后經鑒定,蘇老伯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

  后交警部門認定秦某因逆向行駛引發兩車對撞,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老伯行至事故地,對道路前方觀察不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之后,蘇老伯想找秦某索賠,但秦某已不知去向。無奈之下,蘇老伯于2016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應當予以采信。故對于原告蘇老伯的損失,應由被告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原告蘇老伯的損失依法合計為139000余元,由被告秦某賠償97000余元,其余30%的責任由蘇老伯自負。

  【法官說法】我國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實行右側通行原則。靠右通行原則是交通管理實踐中的基本法則,特別是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違章一方往往要承擔主責甚至全責。本案被告在道路左側非機動車道行駛電瓶車,甚至還搭乘兒童,危險性極大。文明出行,構筑安全交通環境,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