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車開門發生事故 司機違規停車要賠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6-13 瀏覽次數:381
出租車違反交通規定停車,乘客開門下車時將同向駛來的電動車撞倒,造成電動車駕駛員受傷,電動車駕駛員的損失有誰來賠償?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目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汪某4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
2016年3月21日9時許,司機王某某駕駛出租車搭載乘客宋某,沿市場路行駛。在市場路路段上下乘客時,乘客宋某下車,的哥王某某未靠緊道路右側停車,乘客宋某打開右后車門與同向右側汪某騎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汪某受傷。事后汪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肩部皮膚挫裂傷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汪某無責任。后經司法鑒定,汪某傷情達到十級傷殘。
另查明,涉案車輛系出租車公司所有,事發時為營運期間,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但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汪某訴稱,此次事故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多次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車方賠償其醫療費、續醫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汪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按責對原告的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汪某系受害人,即為該保險所涉及的第三者,其享有對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負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二是交通事故機動車方與受害方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機動車方將就保險公司保險責任限額外的金額,按照各自過錯、法定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汪某無責任,王某某負全責,因王某某是出租車公司的員工,王某某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相應賠償責任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