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誰欠債就由誰還,不過,若是遇到債務人沒錢還該咋辦?法院教你一招--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支持原告行使代位權對被告及第三人進行析產,判決確認第三人在被告處的土地流轉費39733元由原告受償。

  本案原告李某與涉案第三人楊某曾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2日判決楊某給付李某勞務費47200元。判決生效后,因楊某未履行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兩被告是第三人楊某的養父母,雙方未分戶,且養父曾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所屬集體土地,楊某是該家庭承包成員。后養父母與楊某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他人,取得轉讓費119200元,此款項在養父母與楊某之間未作分配。

  對此,原告李某申請對存于第一被告即養父名下的上述款項予以凍結,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執行裁定,凍結了養父名下的銀行存款66000元。現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請求對楊某及其養父母共有的土地轉讓費進行析產分割并將分割款向原告受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該財產的執行。本案中,原告與第三人楊某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經法院審理已作出判決,現該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 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情況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查被執行人即本案第三人楊某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原告的債權尚未實現,原告行使代位權,要求對兩被告及第三人進行析產,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本案中,養父母轉讓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的轉讓費119200元,應當屬于承包方所有,第三人楊某也應享有均等39733元。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