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9月份,周立已收到五份法院寄給他的執行通知書,均是要求其給付孩子撫養費的。他特別苦腦,他不是不想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而是因為他心里總有一種說不出的困惑,并且這種困惑一直“糾纏”著他。于是他便將自己的苦惱與疑惑說與自己好哥們聽,讓他幫著分析分析,好哥們的一句話頓時使周立毛塞頓開,那就是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

  事情還要從三年前說起,2013年4月周立與李利相識,同年6月李利懷孕,10月底兩人在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舉行了結婚儀式。2014年3月李利生育一女,且出生時患有血管瘤。同年5月份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周立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也未支付孩子撫養費。于是2014年7月4日李利將周立告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治療血管瘤的醫療費與撫養費。經法院判決,孩子隨李利生活,周立支付孩子治療費23648元,且每月給付撫養費700元,至其18周歲時止。判決生效后,周立沒有按時履行。李利于2015年至2016年間先后五次申請至法院強制執行,在前四次的執行中,周立均自動履行完畢。但周立每次在給付完錢款后,心里總會犯嘀咕,終于在一次與朋友相聚時,將自己心中的苦惱訴于朋友聽,朋友聽后認為李利不可能在與周立接觸那么短的時間內就懷孕,自然孩子也就有可能不是周立的。周立聽后恍然醒悟。2016年8月24日周立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孩子非自己親生為由,要求李利退還這兩年來自己給付的撫養費三萬余元。庭審中,周立提出對孩子進行親子鑒定。該案經我院委托某醫療機構鑒定,結論著實讓人大吃一驚,孩子與周立無醫學上的父女關系。李利對此結論并不認同,11月29日在我院對此案開庭審理中,李利提出自己系醫生出身,認為此份鑒定存在不準確性,一是當初自己提出以孩子的毛發作為鑒定物,但沒有被采納,二是女兒出生時患有血管瘤,提取血液鑒定容易存在誤差,故要求重新鑒定。但李利雖提出異議,庭審后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鑒定文書具有違法性,故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定,遂判決被告李利返還原告周立支付的孩子撫養費用30997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李利不服,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7年6月6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利主張一審鑒定程序違法,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文中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