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合格產品被處罰 供應商擔責
作者:史華松 馬俐 發布時間:2017-06-09 瀏覽次數:377
某煙雜店一直誠信經營,生意也還不錯,卻因銷售不合格食品受到行政處罰。煙雜店老板王女士越想越冤,決定找供貨商討回損失。近日,吳中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供貨商被判賠償。
王女士在相城區開了一家煙雜店。2015年1月,她向吳中某食品店采購“某牌情人梅”,因該食品店提供的每袋情人梅包裝袋上均標有QS食品生產許可標志、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煙雜店認為食品標識齊全,質量應沒有問題,遂以0.3元/袋的價格進購了一箱“情人梅”(600袋)并擺上柜臺銷售。
當月,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例行檢查時,對煙雜店在售的這批“情人梅”進行了質量抽檢,檢驗發現上述食品因“二氧化硫”項目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標準,被判為不合格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王女士進行了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的情人梅30袋、沒收違法所得16.2元、處罰款30000元。
煙雜店對行政處罰沒有意見,但認為該罰款不該由其承擔,而應由上游供應商食品店來承擔。煙雜店起訴到吳中法院,要求某食品店承擔該損失30000元。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食品店提供的食品包裝上QS食品生產許可標志等標識齊全,原告煙雜店采購該批食品的行為并無不當,因食品店提供質量不合格的食品導致煙雜店被行政處罰,遭受財產損失30000元,食品店依法應予賠償。吳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食品店賠償原告煙雜店損失30000元。
法官點評: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銷售者應當保證產品的質量,因產品質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煙雜店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依法維權,作為普通消費者又應當如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