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公司私力救濟不當付代價
作者:張曉晴 發布時間:2017-06-09 瀏覽次數:492
張某將其所有的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經營,合同到期后,不愿再續簽掛靠合同,可該公司要求交納3萬元過戶費,雙方為此產生爭議。當張某的車輛在維修廠維修時,被掛靠公司強行開走,造成張某營業損失。近日,太倉法院審理這起掛靠合同糾紛,依法判決該掛靠公司賠償張某損失3萬元。
原來,2010年5月28日,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汽車掛靠合同,約定張某將其所有的卡車一輛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輸,車輛實際產權歸張某所有,合同還約定了掛靠期間張某每年繳納公司1000元的名稱使用費,車輛的年審及投保事宜由公司代辦。合同簽訂后的五年里,張某按約支付了相應費用。合同到期前,張某找到該公司協商,表示不再續簽車輛掛靠合同,要求公司將車輛過戶至張某名下,但公司要求張某繳納3萬元營業稅方能過戶,為此雙方產生矛盾。后張某自行去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后來,張某將該車放在修理廠維修,掛靠公司通過車輛GPS找到該車,并找來公司員工強行到維修廠將車輛開走。開走后,公司還報警報備了扣車事宜;隨后將GPS芯片拔去,并打電話給張某要求前去交納掛靠費或者過戶費。
經警方協調無果后,張某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將車輛過戶并賠償三個月扣車期間的營業損失9萬元。庭審中,被告公司稱其扣車行為屬于私力救濟,因為車輛掛靠合同到期后,張某既不續簽合同,又不辦理過戶手續,有可能使公司承擔掛靠風險,其扣車行為并不是侵占,僅是為了逼迫張某盡快解決掛靠合同糾紛。庭審中,經法院協調,公司將車輛交還張某。法院最終依據張某提供的結算憑證等證據,判決被告公司協助張某辦理車輛過戶,并賠償張某營業損失3萬元。
法官提醒: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本案中卡車屬于張某合法所有,其享有該車的支配、收益、處分之權利,若公司認為張某的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會損害公司利益,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現公司未經張某允許,擅自將車輛開走,并將車輛的GPS芯片拔出,使張某無法得知車輛的下落,顯然超出了合法救濟的范圍,侵犯了張某的所有權。雖事后公司通知張某前去處理,但該通知附帶了處理合同糾紛的條件,現公司私扣車輛于法無據,理應賠償扣車期間的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