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族呈低齡化趨勢 法官呼吁引起重視
作者:耿莉 發布時間:2017-06-08 瀏覽次數:398
談起自行車,不少人聯想到電影《陽光燦爛的日子》。電影的經典鏡頭就包括了三五成群的少年,騎著自行車在胡同里“呼嘯而過”的畫面。近幾年,隨著電動車的普及,除了自行車外,不少中學生還開始選擇電動車作為日常的代步工具,原本屬于成年人的交通工具,如今卻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未成年車主。但生活往往不同于電影畫面的優美,近年來,初中生、高中生行車上路發生的事故不斷增多,其中未成年人致他人損害的事故也時有發生,并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姑蘇法院2015年受理此類案件2件,2016年受理5件,同比增長150%。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致人傷害,不僅給受害人帶來身體和經濟上的損害,也會對其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傷害,因此這一問題亟待引起相關部門及家長們的關注和重視。
血的教訓:未成年人行車隱患大
“嗖--”一聲,幾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疾駛而過,車上正是幾個中學男生穿著校服背著書包,一路上,電動車還時不時走個蛇形路線,驚壞路邊行人。這是一些學校附近路段上下學時常見的一幕。
上下學時間,學生騎著電動車滿街亂跑,闖紅燈、超員、逆行,不少市民都為學生們捏一把汗。
2014年8月的一天,14歲的張某與同學相約外出玩耍。他們騎著電動車一路上說說笑笑,還不時追逐打鬧。一個不小心,就與駕駛電動車正常行駛的于某發生碰撞,致使于某電動車倒地、腳部受傷、車輛損壞。巡邏至此的執勤民警及時將受傷的于某送到醫院進行治療。隨后,民警與張某家人取得聯系。但家長卻認為,孩子平時騎車很嫻熟,認為張某對于事故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然而,交警根據現場情況認定張某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后雙方多次協商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某和父母賠償原告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2萬余元。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的法定代理人最終賠償原告8000元。
2016年3月的一天,13歲的吳某騎著自行車沿非機動車道行駛,由于采取制動措施不及時,與非機動車道內行人蘇某相碰發生事故,事故造成蘇某受傷,后蘇某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和蘇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吳某的法定代理人賠償蘇某近親屬10萬余元。
姑蘇法院對初中生、高中生駕駛非機動車致人損害事故進行分析后,發現相關案件有以下幾個共性特點:
1、在受理的7件案件中,未成年致害人均為男性,事發時的年齡最大的17歲,最小的12歲。
2、未成年致害人超過七成屬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損害。7件案件中有2人騎自行車致行人受傷;還有5人為駕駛電動車致人傷害,其中4人均未滿16周歲。
3、受害人以女性中老年人居多,傷情絕大多數較嚴重。7位受害人最大的82歲,最小的27歲,50-60歲的有3人,60-70歲的有2人。除了年紀最輕的一位受害人傷情較輕外,其他受害人有不同程度的骨折、腦外傷、軟組織挫傷等傷情,最嚴重的一位因“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4、在已結案件中,未成年致害人均被認定為同等以上責任。4件已結案中,有1位未成年致害人被認定為同等責任,1位被認定承擔60%的責任,還有2位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家長、學校都要加以重視
記者在一所中學門口隨機采訪了幾位騎電動自行車的學生,他們表示父母放心讓他們上路,平時節假日不上學,自己出門也在用,畢竟比較方便。
“爸爸說了,慢點騎電動車,過馬路時多看看就可以了。”一名初中生說,家長并不反對他騎電動車。家長默許甚至支持,成為學生駕駛電動車的推手。
姑蘇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寧紅表示,未滿16歲的孩子,其身體、心理等方面的條件不適合騎電動車,由于電動車的車速遠高于腳踏自行車,而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學生又年少逞強好勝,車速會很快,加之遇到突發情況時的處置能力有限,很容易釀成交通事故。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理所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寧紅提醒家長和未成年人,電動車超標現象嚴重,不少電動車的車速過快,而制動系統性能跟不上,十分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不想在事后再找“后悔藥”,那么平時就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免造成遺憾。
姑蘇法院同時也呼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力度。對于前述的法律規定,在社會上還遠未成為一條共識,相當多的家長和未成年人對此并無所知,甚至一些老師也并不了解。對此,教育行政部門應多加引導,督促學校在校園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中有意識、有針對性地增加此類內容,還要增加對未成年學生家長的宣傳教育力度,盡可能避免未滿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