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住得近就是相鄰關系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7-06-08 瀏覽次數:409
業主擅自將自家房屋旁的綠地改建成停車位,遭到對面住戶的反對和起訴,要求將該地塊恢復原狀。然而改建行為雖不妥,法院卻沒有支持對面業主的訴請,這是為什么呢?
屈某一家和蔣某一家都住在木瀆一別墅區,兩家是斜對門,中間相隔一條小區公共道路,屈家大門朝北,蔣家大門朝南。但從蔣某將自家房屋東側40多平方米的公共綠地改建成停車位開始,兩家和諧的關系被打破了。因為原本的車位停不下自家的大型車,蔣家對綠化帶進行了改建。但屈家就是因為看中對面的這塊綠化帶,才購買了所住的這套別墅,屈某認為蔣家違規改建的行為影響到自家的安全、通行和居住環境,向蔣某提出異議。兩家為此發生糾紛,屈某向物業、城管部門都反映過,還曾鬧得派出所前來處理。
2015年12月,屈某一家將蔣某一家告上吳中法院,請求判令蔣家將改建為停車位的地塊恢復原狀。而蔣家人認為,兩家并非相鄰關系,其改建車位的行為并未損害屈家的合法權益,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擅自將小區公共綠地改建為汽車停車位的行為不妥,但本案是相鄰關系糾紛,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界定相鄰關系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相鄰通行關系而言,系指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公用通道。就相鄰防險關系而言,是指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危及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原、被告的房屋之間由小區公共道路分隔,并不緊鄰,原告進入、使用小區公用通道無需經過涉訟地塊,原告的通行并未受限,亦不存在原告不動產或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問題。因此,就相鄰關系而言,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小區業主擅自將小區公共綠地改建為汽車停車位的行為確有不妥,但如該改建行為并未使其他業主的通行受限,亦未危害其他業主不動產或人身、財產安全,公共綠地改造成停車位影響環境的問題,實質是對小區整體環境和有序管理的影響,而對于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依法應由物業公司主張權利。若相關業主認為該改建行為不妥,亦可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司法不應輕易僭越行政權實施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