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拒賠!皆因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作者:楊利剛 發布時間:2017-06-08 瀏覽次數:376
投保時候并未如實告知自身病史,并且之前發病并不在保險有效期限之內,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個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依法判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末,王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先后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2份《健康福星增額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以及《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險》、并附加《福享兩全保險》1份,保險的條款上對疾病的相關情況和理賠作了約定。2016年7月18日,王某因左額血管外皮瘤術后復發進入上海某醫院進行伽瑪刀治療。后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書》,決定不予給付合同項下對應保險金,后因雙方就理賠協商不成,于是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向太倉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時王某購買保險時候,是通過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購買的,雖然簽字由業務員代簽,但是王某后續繳納了保費,視為對保險合同的追認,因此保險合同生效。另外,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發生保險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約定的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2016年7月18日,王某因左額血管外皮瘤術后復發進入上海某醫院進行伽瑪刀治療,而王某實際于2005年8月因該病進行過開顱腫瘤切除術,本次治療僅是術后復發,不屬于初次確認原告患有該病,因此本次保險事故不屬于上述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王某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不符合約定。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