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的iPhone手機正準備與朋友聊天時,突然屏幕上顯示“此iPhone已被鎖定”。遇到這種情況,你的手機系統(tǒng)很可能已被犯罪分子惡意破壞,并將借此實施敲詐。近日,宜興法院審結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案,三名“90后”被判刑,其中年齡最小的一個被告人尚未成年。

  小潘出生在廣東汕頭,自幼在廣東、四川等地讀書至高中二年級,輟學后曾學過汽車修理、為房地產公司發(fā)傳單等,一次偶然的機會,他通過校友秦某結識了韓某,不滿十八周歲的他開始走上犯罪道路。

  2016年6月至7月間,韓某、秦某、潘某在四川省南充市經合謀后,時分時合,在互聯(lián)網非法購買大量蘋果公司用戶的Apple ID賬號、密碼,接著冒充真實用戶身份撥打蘋果公司客服電話,非法篡改用戶的Apple ID賬號名稱、密碼,再用修改后的Apple ID賬號名稱、密碼通過使用蘋果公司內部系統(tǒng),將這些賬號上登陸的蘋果設備進行“抹掉iPhone”的操作,導致顧某、嚴某、晏某等全國各地多名用戶的蘋果手機、平板電腦中數(shù)據(jù)被抹除、設備處于丟失模式、蘋果IOS系統(tǒng)無法激活和正常使用。潘某及其同伙再以“解鎖”為名通過發(fā)郵件向上述用戶索要300至500元不等錢財。其中韓某參與抹除蘋果設備53臺,秦某參與抹除蘋果設備46臺,潘某參與抹除蘋果設備20臺。

  經審理,宜興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利用蘋果手機設置的防盜防丟功能所存在的安全漏洞,通過非法獲取他人的蘋果ID賬戶、密碼后,將他人的手機設置為丟失,直接干擾系統(tǒng)功能,造成用戶通訊終端無法正常運行,并致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的數(shù)據(jù)被刪除,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予以懲處。因被告人潘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主動自首,被告人秦某有立功表現(xiàn),均可從輕處罰。

  結合他們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法院最終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據(jù)主審法官介紹,本案涉及的被害人遍布全國7個省市,社會危害性較大。在此,提醒大家,一旦手機或其他計算機被鎖死,應找到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解鎖,不要盲目與手機屏幕彈出的聯(lián)系人進行聯(lián)系,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