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傳銷組織者以推銷商品為名誘騙群眾參與傳銷,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審判了一起以商品推銷為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加入某公司并成為該公司報單中心A網、B網負責人,該公司的經營模式為:參加者在老會員的介紹下,以人民幣3800元的價格購買公司一單商品成為新會員,購買一單商品不享受公司分紅。新會員若想獲得該公司分紅,必須再介紹一人加入公司或者繼續從公司購買商品,每介紹一人加入或者繼續購買一單商品就能獲得公司14000元的分紅。在被告人王某負責的報單中心每有一單報單,該公司就獎勵被告人王某一定的現金獎勵。經審計,共有367人在被告人王某負責的報單中心下報單,其發展的下線最高層級為6級,涉案金額合計3860450元。

  王某嘗到“甜果”以后,2015年5月,王某伙同楊某(另案處理)在常州成立了另外一家傳銷公司NO.7報單中心,接受會員報單。經審計,在NO.7報單中心報單人員已達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涉案金額為58.5552萬元。

  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被告人王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職責,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王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當初為了沖抵欠款一念之差加入了傳銷組織,走到這一步對自己、家人和朋友都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對花樣百出的傳銷保持警惕,切勿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話。凡是讓你先交錢在賺錢的規則都可斷定有“內幕”,要拒絕參加。凡是有拉人頭、發展下線的,都和傳銷模式一樣,切勿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