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引出虛假訴訟 自作聰明引禍端
作者:王云云 發布時間:2017-06-06 瀏覽次數:379
陳玲經朋友介紹,向胡曉借款人民幣4萬元,由李全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借款的償還。后陳玲所居住地段被政府納入征收范圍,其中其所承包的魚塘政府將給予較大數額的征收補償。由于陳玲債臺高筑,遂與擔保人李全一起找到債權人胡曉,共謀“萬全之策”:由陳玲向胡曉出具30萬元借條一張,由胡曉持30萬元借條去法院起訴陳玲,等法院執行順利多分拆遷款后,陳玲足額償還胡曉借款4萬元和所出的訴訟費,陳玲自己還能剩一點錢做點小生意。胡曉如約持30萬元借條至法院起訴胡某,并達成“一致還款協議”獲得了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并順利進入執行,執行中,由于拆遷補償數額不足以償還陳玲所負債務,執行款并未能像協商時那樣快速獲得。胡曉遂持著由擔保人李全簽字的4萬元借條來起訴李全要求承擔保償還責任,庭審爭執中,雙方道出事實原委。
因前案所涉的30萬調解書已經生效并進入執行,還同時包含了后一案所涉的4萬元,法官遂中止了對后案的審理,在依法調取后案的庭審錄像和筆錄并對相關當事人談話后,經法院審委會談論認為原調解書確有錯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執行的裁定。再審過程中,胡曉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法院作出了準許陳曉撤回起訴,并撤銷原民事調解書的裁定,并同時作出罰款決定:“對胡曉、陳玲各罰款人民幣10000元”,因胡曉、陳玲均未自動履行繳款義務,現“國家”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因發現及時,虛假訴訟尚未造成損失,故僅是對虛假訴訟參與者作了罰款處理。主張權利本無可厚非,但始終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切勿自作聰明,聰明反被聰明誤。(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