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一棵樹,今日起爭議,權屬如何認定?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一起為樹確權案件,原告戴某起訴某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

  原告于上世紀90年代獲得生產隊轉讓小株樹一棵,多年后原告欲出售該樹被同村其他村民阻止。后原告請求所屬鎮政府處理,并向鎮政府書面申請對爭議樹株權屬作出行政裁決,但被告一直沒有作出處理。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對爭議樹株權屬進行處理應是被告鎮政府的法定職責。涉案株樹栽種于上世紀90年代,相關憑證、證據的搜集及審查確需較長時間,被告收悉原告申請后組織協調和聽證,旨在解決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不僅包含原告所需的裁決結果,而且包含行政機關對整個爭議糾紛進行協調、審查的過程,法院對被告是否履職的審查應當兼顧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

  本案原告與村民小組存有明顯分歧,被告既需加以協調,又需組織人員調查搜集證據,安排聽證,至原告起訴之日未能裁決,也符合情理,不宜認定被告拖延履行。但被告鎮政府應當將協調情況和工作進展及時告知原告,避免給原告造成不作為的誤解。

  綜合案情,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判令被告鎮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內起兩個月內依法對涉案株樹權屬予以裁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