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為了體現愛情的堅定不渝和彼此的信任,在一方需要用錢時另一方常會“慷慨解囊”。那么,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甚至是保持“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打下借條,是否構成借貸關系?一旦決定分手,又是否需要償還?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發生在戀愛期間的民間借貸案件,支持了羅先生要求前女友金女士償還9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羅先生訴稱,2014年底,金女士以購車需要資金為由向其借款9萬元。當天,羅先生就將9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付給了金女士,并由金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條。截至起訴之日,金女士未歸還過借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金女士歸還借款本金9萬元。

  庭審中金女士述稱,雙方的相識源于某次在KTV的邂逅,二人之間互有好感,進而發展成為戀人關系。在后來的交往中,金女士知悉羅先生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二人之間實際上是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金女士抗辯稱,雖然借條是由其本人出具并簽名,但她實際上沒有收到9萬元現金。出具借條的起因是在2014年時,羅先生提出希望自己再跟著他兩年,為了繼續維持二人的關系,羅先生便要給她買車,并“逼迫”她出具了借條。出于買車心切,她便寫下了借條。借條出具后,二人就一同前往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別克君威轎車一輛,購車的首付款由羅先生刷卡支付,車子登記在金女士名下。之后,由于二人間的不正當關系被家人發現,金女士便提出分手,由此才導致羅先生向其索還9萬元一事。金女士一再表示,9萬元是在二人保持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期間由羅先生自愿給的,而借條是由羅先生“逼迫”自己寫下的,因此該9萬元不應當屬于借款。

  法院認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不影響正常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借條一般認定為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款合意,且已以債權憑證方式確認按照載明本金數額收到款項,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經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本案中,被告金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書寫借條的后果應當知曉。雖然其辯稱借條系原告逼迫其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采信。被告金女士又辯稱未實際收到借款款項,但是自認原告為其支付了購車首付款9萬元。結合原告提交的借條中所載明的借款用途為用于購買別克君威1.6T首付,故有理由認定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實際交付了借款款項。據此,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相互給付財物的行為非常普遍,這種給付行為的性質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贈與關系,另一種借貸關系。對于后者,如果雙方之間出于借貸合意,并實際交付了錢物,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即使是在男女朋友之間產生的借款,亦應當予以返還。

  蘇州市吳江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