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上一次酒駕被查獲還不到兩個月時間,蘇州男子趙某就再度因為酒駕被“抓了個現行”。只不過這一次,他算是“攤上事”了。

  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因危險駕駛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又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應酌情從重處罰。最終判處被告拘役3個月20天,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兩度不省人事撞槍口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趙某與朋友相約聚餐。不知為何,酒量一向不錯的他這一天竟然一杯白酒都不敢喝。據他事后在法庭上回憶,“席間匆匆喝了2、3杯葡萄酒就退席了。”之后,趙某懷著僥幸心理,心想自己酒量向來很好,而且今天只喝了一點點不會有事的,于是沒有叫代駕,自己駕駛汽車準備從飯店開到家里。出乎他意料的是,沒開多久路“就完全醉了,不知道怎么開的,也不記得是什么路了,我在車上睡著了。”趙某事后回憶起來感到懊悔不已。

  這一睡,招來了警察。他卻依然在車里不省人事。當民警對他的駕駛證進行核查時,竟然發現了新問題。原來,他的駕駛證因為醉駕被吊銷了,那是發生于當年9月份的事。

  2016年9月末的一天晚上,趙某與朋友相約在一家飯店吃飯。席間觥籌交錯,他全然忘了自己是開著車來的,豪爽地痛飲了近1斤白酒和3瓶啤酒。待酒散人去后,趙某渾渾噩噩地找到自己的汽車,坐進了駕駛位。醉醺醺的他暈頭轉向地繞來繞去找不到回家的路,最終在一條路邊停車睡著了。路過的行人發現車子冒煙于是報了警。警察來到的時候趙某還在睡夢中。至于自己是怎么樣把車開到路邊又睡著的,他是全然不知。

  當時趙某被警方帶回后,經抽血檢測,酒精含量達到9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而時隔40余天,再度于11月份被捉時,趙某酒精呼吸測試顯示讀數是102mg/100ml。

  法院酌情從重處罰

  剛剛過去不到兩個月時間,而且還在取保候審期間,趙某就再次喝酒開車,兩次都是因為在路邊喝醉不省人事而睡著被抓獲,這讓民警們也覺得不可思議。

  當在法庭上被問到“為何在醉酒駕駛之后取保候審期間依然酒駕?”時,趙某回答:“當時喝了酒,叫不到車,一時糊涂就又開了車。”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因危險駕駛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又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酌情從重處罰。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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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在這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并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那么,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醉駕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阮齊林認為: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只是規范,并沒有松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

  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王宗玉說,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據了解,其實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