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7點一起吃飯吧。”一天,申某的微信收到了好友“李娜”發來的信息。兩人通過微信結識,幾乎每天都閑聊幾句,其間,熱情開朗的“李娜”還給申某發過一張照片,顯示其面容姣好,兩人越聊越投機,便動了見面的念頭。有次“李娜”主動約他吃飯,申某有事耽擱,深表遺憾,這次他決定,無論如何都要赴約。

  申某如約來到見面地點,苦等40分鐘,也沒見到“李娜”的身影,反倒等來了兩名年輕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打量了申先生說:“你是申某某吧,李姐讓我來接你。”申某想對方既然叫得出自己名字,又認識“李娜”,應該是朋友,于是放心地跟兩人上了車。

  由于舟車勞頓,申某一上車就不知不覺地睡著了,等他醒來時,車子已經停在太湖邊,四下無人,申某心里暗叫不妙。兩男子下車拉開副駕駛車門,一把拉住申某的衣領將他強行拽下車,其中一男子掏出一把美工刀在申面前揮了幾下,惡言相向:“你去年招了個女孩進KTV,收了300元'服裝費',女孩工作沒幾天就走了,還被你打了,你說這事怎么解決?”申某一頭霧水,只追問“李娜”在何處。

  二人一直恐嚇申某:“你最好老實點,把現金交出來。”申某勢單力薄,心想“好漢不吃眼前虧”,便把身上的現金都給了該男子,但該男子嫌錢少,勒令其在6個小時內湊夠10萬元。申先生一聽,嚇得六神無主。就在這時,巡邏民警發現三人鬼鬼祟祟,當場在兩名男子身上搜到了美工刀等物,遂將三人帶回派出所。

  經過訊問,兩名男子苗某某(未成年)和陳某坦白了作案過程。2015年,苗某某前往無錫市某KTV應聘,當時負責人事招聘的申某按照公司要求,收取了苗某某300元服裝費,并稱服裝費不能退,苗同意,但其最后沒有留下來工作,服裝費也打了水漂。苗某某對申某懷恨在心,想伺機報復,后來他通過微信加到了申某,并將自己包裝成“美女”,對申某噓寒問暖,增加熟悉度,獲得信任后,他順勢發出見面“邀請”,申某果然答應“赴約”。

  其后,苗某某找到朋友陳某,謊稱自己女朋友被申某所打,咽不下這口氣,想要“報仇”。“講義氣”的陳某爽快地答應“幫忙”。于是,兩人接到來錫“赴約”的申某后,恐嚇威脅并搶走其身上現金,熟料,被警方當場抓獲。

  濱湖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以搶劫罪判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苗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苗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苗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表現,濱湖法院認為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其依法宣告緩刑。

  【法官評析】

  微信交友可以說是網友見面的一種升級版,這本身無可非議,只是對于居心叵測的陌生人,要學會怎么辨別、保護自己。“年青人玩微信,一是要從潔身自愛出發,交友態度要端正,對于陌生人,在身份信息不明的情況下,應拒絕見面,避免風險。再者就是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報警,不能害怕丟面子而放棄維權,及時與警方合作,使犯罪嫌疑人早日落入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