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勞務派遣不是員工
作者:陶萍 發布時間:2017-05-25 瀏覽次數:344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告鄭某在為被告某快遞公司派送快遞時與原告陳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陳某受傷。被告某快遞公司辯稱,鄭某為勞務派遣至該公司,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某外包公司承擔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的身份性質,其在為被告某快遞公司派送快遞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損失,后果是否應由該快遞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鄭某系用人單位某外包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某快遞公司工作,接受該快遞公司的指示從事相應工作,該快遞公司亦對鄭某外包工的身份予以認可,屬于勞務派遣。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勞務派遣單位對此次事故不存在過錯,因鄭某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直接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即被告某快遞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現在勞務派遣制員工并不鮮見,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按約定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務者的行為。此種性質的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用工單位仍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