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因自學考試替考案件一審宣判,當事人均被判刑
作者:黎蔚 發布時間:2017-05-25 瀏覽次數:334
“看他可憐”,90后小伙李某沒想到一時的憐憫之心,竟讓自己成了罪犯。因為代同事苑某參加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他和苑某雙雙觸犯了代替考試罪。據悉,該案也是江蘇首例因自學考試替考被追究刑責的案件。
七年來,苑某一直在報考江蘇成人自學高考,但始終沒有考過。為了這次自考,他找了單位英語水平不錯的李某專門補習英語。在考試一周前,失去自信的苑某開始請求李某代他去考英語。一開始,李某就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并拒絕了苑某多次,但是經不起苑某的“可憐兮兮”地再三懇求,終于點了頭。
2016年10月23日下午,李某持被告人苑某的相關考試證件,冒充被告人苑某在昆山市城北中學參加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科目考試。在考場里,監考老師很快發現了證件照片與李某本人長相不符,等到考試完畢后,監考老師將李某移交給了警方,隨后,苑某到案。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苑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6年12月,公訴機關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苑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參考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苑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苑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罪名之一,這項罪名的增加,對打擊國家考試中的作弊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考試作弊是一種擾亂社會秩序,踐踏社會公平的違法行為,在國家考試中找人代考或者自己當“槍手”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