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古玩店老板被判刑
發布時間:2017-05-25 瀏覽次數:344
法官提醒:未經許可收購、出售象牙制品將受到刑事處罰
近日,姑蘇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出售象牙制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因非法收購并出總價值77萬余元的象牙工藝品。最終被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公安機關暫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沒收。
朱某今年60歲,經營著一家工藝品店,2015年他從沈陽、天津的文化市場、蘇州文廟、上海城隍廟收購了價值四五十萬元的象牙制品后開始在店里出售,2015年4月1日,執法人員在朱某經營的工藝品店查獲用于出售的疑似象牙工藝品10件。經鑒定,該10件物品均系象牙制品,價值人民幣兩萬八千余元。朱某隨即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然而在取保候審期間,朱某不但沒有醒悟,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時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反而將家中剩余的大量象牙制品再次帶到店內出售,企圖銷售牟利,2016年1月29日,執法人員再次在朱某所經營的工藝品店查獲其用于出售的疑似象牙工藝品17976克。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系象牙制品,價值人民幣七十四萬余元。共計價值人民幣七十七萬余元。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知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象牙)制品而予以收購、出售,價值共計人民幣7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最終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且公安機關暫扣的象牙制品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市民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否則即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