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財產已被法院查封,竟還擅自賣掉查封的原材料和廠房。日前,這名“法盲”老板被宜興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

  宜興某電工材料公司的負責人許某與江某產生借貸糾紛,他和公司被訴諸法庭。2012年3月,宜興法院作出調解書,確認由許某于2012年4月底前分兩期支付江某借款人民幣562000元及利息,電工材料公司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因許某未能按照協議按時還款,江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宜興法院向許某、電工材料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并于2012年8月13日對該公司廠房及PE塑料粒子20噸進行了查封。

  然而,作為公司負責人的許某,明知PE塑料粒子被查封,仍將其擅自售賣給某電纜廠,又于2013年5月24日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和資產轉讓協議,以27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廠房轉讓給一家科技公司,以償還公司在銀行所欠貸款。科技公司購得后進駐企業,并對廠房進行了粉刷裝修。2016年5月,被告人許某主動投案。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許某、電工材料公司向江某支付了欠款人民幣14萬元,并就余款與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了江某的諒解。

  宜興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作為宜興某電工材料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明知該公司原材料及廠房被法院查封仍擅自進行變賣,并導致買受人實際占有并進行粉刷裝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許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許某已經支付部分欠款并取得江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宜興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