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費仍繼續使用商標,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毛家飯店”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由加盟商賠償“毛家飯店”商標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韶山毛家飯店發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飯店,其注冊的“毛家”商標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繼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湖南省著名商標,2009年被中國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13年11月,毛家飯店與被告簽署《加盟合同書》,約定毛家飯店特許被告在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開設毛家飯店連鎖店,有償使用“毛家”注冊商標及其相關店徽、招牌、標識和毛家企業文明等,有效期為三年。在此期間內,被告有權使用毛家注冊商標。合同書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了加盟費。但合同期滿之后,被告并沒有續約,仍持續使用“毛家”商標等經營飯店。原告發現后即時向被告發送了要求停止使用的律師函,但被告未予理睬。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12萬元,合理費用2萬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中,被告對于侵權的事實未予否認,但對于賠償數額不予認可,表示經營狀況不好,處于虧損狀態,且已停業未再繼續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標,愿意進行協商。鑒于被告確已停止了侵權行為,原告也表示愿意進行協調。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8萬元。

  法官提醒:加盟合同有效期內,可以合法使用被授權商標。但逾期之后雙方即不再存在加盟合同關系,繼續使用商標即構成侵害商標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