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反悔 起訴追加賠償獲法院支持
作者:周春曉 黃福玲 發布時間:2017-05-24 瀏覽次數:386
15歲少年放學后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車搭載同學回家,路上不慎撞倒一名五旬老人,致其重度顱內損失構成五級傷殘。事故發生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但老人又反悔起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此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本案受害者王軍(化名)年逾五旬,2015年9月某日下午6點半左右,他步行走到昆山某技校附近時,恰逢該校學生小東(化名,15歲)在放學后駕駛電瓶車搭載同學小強(化名,16歲)經過此路段。因當時天色已暗,小東車速很快,對路面的情況疏于觀察,致使車子不慎與王軍發生碰撞,造成王軍、小東、小強三人均倒地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王軍在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嚴重,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王軍因此次事故造成顱內出血及顱骨多處骨折,并進行了開顱治療手術,幸得搶救及時,王軍未有生命危險。事故發生后,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認定小東駕駛的機動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載有一名十二周歲以上人員,在經過事發路段時疏于對路面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小東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王軍、小強在事故中無過錯行為,均不負擔責任。2016年1月份,王軍的家人與小東的父母在交警大隊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小東一次性賠償王軍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4萬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決,雙方今后無涉。協議簽訂后,小東的父母向王軍支付了8.2萬元。本以為事情就這么過去了,卻不料在2016年12月底,小東及父母收到了法院郵寄送達的傳票和應訴材料,打開一看,才知道王軍已將他們告到法院,要求他們賠償王軍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0萬余元。庭審中,王軍陳述自己在與小東父母達成調解協議后,又進行了后續治療及傷殘等級鑒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根據鑒定結論,王軍因此次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遺留中度精神障礙,構成五級傷殘,開顱面積超過6cm?,構成十級傷殘,需長期護理。小東一方則認為,雙方在2016年1月份已經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明確約定小東以8.4萬元一次性了結此事,不再有其他糾葛,且雙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協議上簽字確認,所以王軍現又起訴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16年1月份簽訂的調解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并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合法有效,但協議中約定的8.4萬元一次性解決方式發生在王軍進行后續治療和傷殘鑒定之前,與王軍的實際損害結果相距甚遠,顯失公平,現王軍要求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證據,法院查明,原告王軍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3萬余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8.2萬元,被告還應支付王軍75.2萬余元。因小東尚為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小東的父母支付王軍75.2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受害人王軍在與小東父母簽訂調解協議時,尚未接受后續治療和傷殘鑒定,因此其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傷勢程度存有重大誤解,且調解協議中的賠償數額與王軍實際發生的損失相差了十倍,如果僅按調解協議內容來賠償,對受害人來講是顯失公平的,所以王軍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另,《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根據上述法律條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以及電動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相應違法人員依法進行管理和處罰,但現實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違規載人、隨意穿行、未上牌電動車上路等亂象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數量也逐年攀升。在此,呼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和執法工作,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