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老板的兩個企業間流轉,工人將原單位告上法庭

  金牛公司與天平公司是老板陳某創辦的兩家企業。原告田某一直在金牛公司工作。2015年12月,田某在工作中受工傷,經治療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2016年2月,田某恢復后重新回到單位工作,卻被通知需調往同一老板開設的天平公司。“我知道天平公司,既然上頭要我調,我也沒辦法。”田某接受了調職要求,金牛公司隨后為其辦理的退職手續并轉移了社保。

  由于工傷后難以負擔繁重的工作,田某于2016年11月主動從天平公司辭職,并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勞動部門仲裁要求金牛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賠償金42500元。由于不服該仲裁,金牛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希望法院依法撤銷此前的仲裁決定。

  法庭上,原告金牛公司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公司認為,田某雖然在金牛公司遭受工傷,但仍然在金牛公司的關聯企業工作,金牛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金牛公司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田某自己主動向天平公司辭職,金牛公司并沒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也不需向田某支付賠償金。

  “我和金牛公司當時的勞動合同并沒有期滿,是公司要把我調到天平去的,我根本不知道金牛公司給我辦理了退工手續。”田某提供了金牛公司向勞動社保部門出具的退工單,上面記載解除終止原因為勞動合同期滿,解除終止時間為2016年2月29日。田某認為金牛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且金牛公司至今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讓田某十分不滿。

  經審理,宜興法院認為,勞動者被安排至關聯企業工作,原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新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為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院既已認定當事人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金牛公司就應依法支付田某傷殘就業補助金。最終,法院判決金牛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856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21250元。

  【法官說法】不同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合同所獲救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為了有效地利用人力資源,會將特定的勞動者在各個關聯企業內流轉任命工作,這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職務的調動通常也符合勞動者的利益。但是應將下面兩種情形予以區分:一是企業在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將勞動者調動至關聯企業工作;二是企業將勞動者安排到關聯企業內工作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由關聯企業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前一種情形中,因勞動合同并未解除,原企業仍然對勞動者負有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在后一種情形中,因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原企業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而由關聯企業作為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并履行,因此原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原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安排到與之關聯的新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并轉移社保手續等行為事實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接受調動安排,與新用人單位互相履行義務,可以認為原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與新用人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不違背本人意愿,視為原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