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不當得利糾紛中認定,雖然被告鄧某并非電信詐騙違法行為實施人,其賬戶內匯款系他人匯入,但并不能改變鄧某無合法理由占有原告光電公司2萬元的事實,并判決被告鄧某歸還原告光電公司2萬元。

  2015年,原告光電公司財務人員在辦公網絡上發現該公司行政管理人員要求向案外人黃某、黎某匯款,財務人員即按照指令向兩案外人賬戶匯款22萬余元。后經核實,該公司行政管理人員并未發出該項指令,可能是遭受到了電信詐騙。原告光電公司即向公安經偵部門報案,經調查,該22萬余元已經從案外人黃某、李某賬戶上分多筆轉至其他五個賬戶之上,其中被告鄧某被轉入2萬元。公安機關即將該2萬元予以凍結。后原告光電公司向被告鄧某索要不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鄧某辯稱,其身份證曾經丟失,不知曉是何人利用其身份辦理了案涉銀行卡。該筆錢現在已經被公安機關凍結,但因該案涉及刑事案件,不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且即使認定其不當得利,也應當由案外人黃某、黎某起訴,其同原告光電公司無往來,光電公司不是適格原告。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被告鄧某對該卡開戶行為及案涉款項轉賬行為是否知曉,在不能說清資金往來原因,且無其他合法理由的情況下,都構成對案涉財產的不當得利。本案雖然經公安機關初查,但尚未立案,原告不能通過追贓途徑解決,其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