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起訴獲雙倍工資賠償
作者:湯秋婷 發布時間:2017-05-18 瀏覽次數:412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僅有勞動者一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離職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進行雙倍工資賠償。近日,張浦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
安徽來昆山打工的張曉(化名)于2015年8月17日入職昆山某電子公司做品質工程師。2016年6月3日,張曉從該電子公司處離職,但是公司始終不愿意開具離職證明。張曉在與人事溝通的過程中拿到了他在進單位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現該份合同的落款簽章處,僅有自己的簽名,卻沒有公司的蓋章。于是,張曉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賠償其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間因未簽到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4萬余元,獲仲裁委支持。后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不予承擔該份裁決的賠償義務,
庭審中,張曉向法庭陳述,當時進公司時,通過了面試后公司就讓他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供的勞動合同都是空白的,當時因為張曉急著找工作,就聽從了公司的安排,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在離職的時候,因為學習了相關保障勞動者的法律,他才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讓他簽空白的勞動合同是不正確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據張曉向法院提供的兩份勞動合同,兩份合同上僅有被告張曉簽名,均沒有被告公司蓋章,且其中一份合同中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為空白,該公司并未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應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張曉原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4萬余元。后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蘇州中級法院,經調解后與張曉達成和解賠償協議。
法官提醒: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也是雙方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現實中,有的公司并不重視書面合同的重要性,僅流于形式,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提供空白的勞動合同,由勞動者簽字,甚至在公司簽章處都沒有蓋章。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特別是對雙方勞動合同期間重要的事項進行約定,如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薪資待遇等內容,而非采用形式主義應付而為,甚至讓員工簽訂空白合同。否則,將承擔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