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年后冒出“私生子” 繼承遺產請求被駁回
作者:阮留生 發布時間:2017-05-18 瀏覽次數:398
近日,溧陽法院少年家事庭審結了一起自稱其系非婚子為原告的繼承糾紛案件,在審理并查明相關事實后,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年初,小陽(化名)以其系李某的非婚子為由,將李某的妻子張某、兒子小榮(化名)及女兒小娟(化名)訴至溧陽法院,要求繼承李某遺產,作為繼承人之一的張某到庭應訴,認為原告純屬是為窺欲李家財產、捏造事實來起訴,法院應當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小陽及其母親兩人均當庭自認為原告就是李某的親生兒子,是四十八年前原告的母親與李某在戀愛期間所孕,由于被繼承人李某已經去世五、六年,小陽要求張某的兒子小榮與其共同做近緣性司法鑒定,否則應當推定原告所主張身份關系的成立,由于小榮與小娟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而未果。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原告的舉證未能證明其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合法繼承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雖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從其產生的基礎關系分別為婚外同居關系和合法婚姻關系來看,前者法律未予明確評價,僅是在道德層面上通常作否定的評價,后者法律明確為合法,合法即受法律保護。正是基于兩者基礎關系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在兩者并存且權利存在沖突,不能對道德領域進行裁判時,司法裁判更應當對道德領域作出有益的指引和導向。就本案而言,原告小陽是否系被繼承人李某的婚外同居的非婚生子,這也是其獲得財產繼承權的前提和基礎。但由于李某已去世五、六年之久,無法再進行鑒定技術采樣,而作為繼承訴訟,相對方為被繼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兒女,而不是李某本人,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則僅能適用親子關系訴訟的相對方,不能隨意擴大主體的范圍,否則不利于對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員人格權的保護。故李某的合法婚生子女無義務配合原告做司法鑒定,就必要性而言,小陽與小榮的合法利益均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但是在權利位階上,人身權大于財產權,小榮作為李某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兒子,享有獨立而完整的人格權,對于原告要求其配合進行親子鑒定,以幫助其繼承李某的財產,小榮有權保持緘默、不作為,甚至明確拒絕。而且,即使假定存在小陽為李某的非婚生子的情形下,讓小榮為其父親婚外同居可能引起的后果承擔訴訟中鑒定的義務以及拒絕鑒定后相關推定的法律責任,無論是在法理還是情理上都是不必要的。身份關系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又與財產關系緊密相聯,在身份關系的確認中,自認身份關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效力,即使推定也應依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進行。據此,原告仍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不能歸咎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們,只能歸咎于李某生前與原告的母親兩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或是兩人未能及時為非婚生兒子保全證明親子關系的相關證據。此種歸咎不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與道德領域的評判相契合,有利于指引人們今后在確定個人生活方式時作出理性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