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房價直線攀升,動遷房市場也隨之出現一片火熱,購房者們都深怕買晚了,買不到了,在簽約時,不仔細審查房屋的交付及產權情況就貿然簽下房屋買賣協議,但麻煩也接踵而至。最近,李先生就攤上了他的“房事”。

  去年3月份,李先生與本案被告沈先生經中介公司居間,簽訂了一份《動遷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沈先生將自己即將獲得的一套位于昆山市張浦鎮某小區內的動遷房出售給李先生,總房款42萬元。同時,雙方在合同中明確,沈先生必須在相關動遷部門交付房屋后十日內,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合同簽訂當天,李先生即向沈先生支付了首期房價款20萬元。不久后,沈先生見房價上漲過快,便有解約的想法,于是多次要求與李先生解除合同,但李先生并未答應。同年9月份,李先生得知動遷部門已將涉案房屋交付給了沈先生,便找到了沈先生,要求其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遭到了沈先生的拒絕,沈先生稱該房屋準備給家里的老人居住,所以不賣了,并再次提出與李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李先生不同意,于是一紙訴狀將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內容,交付涉案房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房合同對買賣房屋的坐落位置、價款、付款方式等均已明確約定,且簽約行為經第三方見證,合同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依法成立并有效。現被告沈先生以該房屋已被自己父母居住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李先生未同意解除合同,且被告主張解除的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原告也不存在違約行為,所以被告無權行使合同解除權,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應當依法履行。綜上,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沈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李先生,李先生應于同日向沈先生支付房屋剩余購房款。

  法官提醒:購置動遷房,需謹慎行事,動遷安置房的買賣往往在賣方還未辦理產證的情形下就進行交易,雖然買賣房屋合同最后確認合法有效,但如果賣方不積極按合同履行,遲遲不給房屋辦理產證,作為買受人也不訴訟請求過戶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的效力不等同于物權的效力,如果賣售人將房屋賣于第三人辦了了過戶登記,原買受人即便是已受領交付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此時,買受人只能訴諸法律請求賣售人承擔合同之違約責任。因此購置動遷房,不能因便宜而盲動,還需多些謹慎,同時也要做好得不到房屋產權的心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