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女子與結婚證女子竟非同一人

  本案原告田某于2008年4月2日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好,之后因家庭瑣事倆人時常吵鬧,不久便分開居住,兩人婚姻名存實亡。2017年4月 1日,原告田某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20日,連云港海州法院民五庭開庭審理了此案,本以為這是一個普通的案件,然而庭審中的一份重要證據卻讓案情變得撲朔迷離。這份證據便是兩人的結婚證,結婚證上女方的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與到庭女子提供的身份證信息不一致,如果按照現有證據來看,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的人并非原告田某。

  未到法定婚齡,購買假身份證登記結婚

  通過深入的法庭調查,原來,原、被告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倆人一見鐘情,不久便開始談婚論嫁,但原告當時還未達到法定婚齡,為了能夠與張某登記結婚,他們想到了利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好主意”,于是倆人通過黑中介購買了一個假身份證,并順利的蒙騙過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完成了婚姻登記。起初,兩人還比較幸福,日子久了,沒有了戀愛時期的神秘與好感,雙方矛盾漸漸多了起來,兩人常常為生活瑣事大吵大鬧,后來被告張某干脆自己搬出去住,田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官說法:離婚有條件,合法的婚姻才可離婚

  離婚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雖有結婚登記,但雙方登記時,田某未達到法定婚齡,且當事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婚姻登記具有瑕疵,因此從雙方提供的結婚證來看,田某與張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規定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情形,而本案均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這種關系應當如何解除呢?海州法院民五庭法官提供了解決辦法:首先,當事人應當提供雙方婚姻登記的檔案、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計生檔案等能夠證明雙方夫妻關系客觀存在的證明材料;如果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則無法認定雙方系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本案只能變更為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處理。

  以虛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結婚登記的案件在我國許多地區屢見不鮮,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婚姻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否則不僅會使婚姻效力處于不安定的狀態,而且一旦面臨離婚,雙方的財產權益、訴訟權益都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