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付 買方損失怎么賠?
作者:劉永輝 發布時間:2017-05-15 瀏覽次數:367
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房屋出賣方因為逾期交房,購買方遂要求房屋出賣方支付違約金、租房租金、中介費、律師費等損失。那么,房屋購買方的訴訟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2016年3月13日,周先生與韓女士在房產中介的見證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在韓女士拿到全部購房款前,騰空房屋,將該房屋交付于周先生。后周先生與韓女士又簽訂一份作為備案的購房合同,約定韓女士應在5月31日前交付房屋給周先生。然而,周先生直到2016年6月12日才將全部購房款支付完畢。后2016年7月28日書面通知韓女士過戶事宜,韓女士后因身份證丟失導致過戶事宜暫緩,周先生在9月2日得知韓女士丟失身份證后,也給予理解,但周女士在10月18日補辦身份證之后,直到12月3日才將房屋交付并過戶給周先生。因周先生購買上述房屋是用于居住,便認為韓女士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其租金損失,因向韓女士主張不成,便將韓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租房租金、中介費、律師費等損失。
法庭審理查明上述事實,認為周先生與韓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購房中的諸多事宜作了內容上的變更,應當以變更之后的內容上來認定雙方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違約金因未見合同雙方的明確約定,不應予以支持;其所付中介費是因中介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產生的費用,應該由其自行負擔,也不應該有被告承擔;對于律師費也非原告因本案訴訟必須要產生的費用也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租金損失卻是因被告延期交付房屋導致其產生的直接損失,應予認定。
法官提醒:房屋逾期交付,導致買方的直接損失,買方可向賣方主張,這里的直接損失并不包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應由其支付因購房產生的稅費、律師費。而對于違約金的支付與否要看合同雙方有無明確約定,如違約的具體情形是什么,違約的具體計算過方法是什么如果約定不清將導致訴訟時很難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