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缺少預判 保險生效次日肇事致人死亡
作者:王輝 發布時間:2017-05-09 瀏覽次數:377
被告人王偉(化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6年8月24日16時左右,被告人王偉駕駛臨牌為蘇L的轎車,沿揚中市金葦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公園路段時,與前方李某駕駛的,因避讓違規停放在金葦西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的轎車而駛入機動車道的自行車相撞,至李某(男,1941年6月5日生)受傷,送揚中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因顱腦、脊髓損傷于當日死亡。經揚中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以及鎮江市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被告人王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違規停車駕駛人及李某分別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被告人王偉已支付給被害人李某近親屬人民幣50000元。
據被告人王偉交待:被告人王偉于2016年8月22日從揚中的4S店買了一臺汽車,該車保險于2016年8月23日生效,不幸在保險生效次日發生了交通事故。“我的眼睛一直盯著前方,沒有在注意那個老人,我也沒想到那個老師傅會忽然左拐,導致發生了這個交通事故”,被告人王偉這樣說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偉主動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積極參與被害人李某的救治,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偉愿意在其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李某近親屬的基礎上,另行補償人民幣8萬元(包含已經支付的人民幣5萬元),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偉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王偉駕駛機動車輛,觀察疏忽,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遇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自行車時,未減速讓行,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綜合其具有自首、賠償等量刑情節,對其作出如上判決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