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親未盡撫養義務 母親訴請變更撫養權獲準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5-08 瀏覽次數:366
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后,約定婚生女由男方撫養,但男方卻未盡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無奈之下,女方只好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將女兒變更為自己直接撫養。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婚生女由原告劉某撫養,并由被告顧某承擔撫養費。
原告劉某與被告顧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并于1999年10月1日結婚。2001年6月27日,雙方生育一女,現在第五中學讀書。后原、被告因瑣事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0年3月25日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女小顧由被告顧某撫養,由劉某每月承擔撫養費500元。后顧某又結婚組成新的家庭,便對婚生女小顧不管不顧。2014年顧某去上海工作,把小顧一個人留在爺爺奶奶家,也不再承擔小顧的撫養教育費用,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顧某拒不承擔小顧的撫養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小顧的合法權益,不再適宜直接撫養小顧。鑒于小顧已年滿十四周歲,其智力水準已經有能力對自己由誰撫養做出理智的選擇,故法院對小顧愿意跟隨原告劉某生活的陳述予以采納。據此,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