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6歲的王某存在智力障礙,經常外出惹出事端,父母出于無奈,一直用鎖鏈將其鎖在家中以方便看管。2014年9月19日中午,王某趁父、母午睡之際,撬開鎖鏈獨自離家。后其發現停放于某小區內的轎車未鎖車,遂私自打開車門,并在車內取得鑰匙后自行駕車駛入市區公共道路,并將一輛等候紅燈的電瓶車主浦某撞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證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浦某卻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并發生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十余萬元。由于被偷開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故浦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然而,事情到此并沒有結束……

  2016年7月,保險公司以王某、王某的父親(法定代理人)及肇事車輛所有人賈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海門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其公司已在交強險部分為此墊付的11萬元理賠款。王某的父親表示其子已數次偷開車輛、多次釀出事故,但實在無法看管,且其家庭無力負擔。車主賈某則表示自己很無辜,案涉交通事故系王某偷開其所有的轎車所致,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系為了使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并非讓存在違法行為的事故責任人免于承擔責任。案涉肇事車輛雖經保險公司承保,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被告王某未經允許無證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通事故致害人應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智力障礙,其父未盡到監護之責,依法由其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至于車主賈某的賠償責任問題,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停放在公共區域,人離車卻未鎖車、未將車鑰匙帶走,對其所有的肇事車輛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為被告王某偷開車輛創造了條件,間接促成了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故其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被告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的父親、賈某分別承擔主、次責任,并給付相應的賠償款。后兩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點評:在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情形中,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車輛的保管和管理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所有人對機動車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間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因所有人對駕駛人的駕駛行為并不知情,無法預見,亦無法對駕駛人進行甄選,故其過錯主要體現在未對機動車妥善保管或管理,從而促成了擅自駕駛情形的發生。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認定,則以通常的注意義務為標準,比如人離車卻未鎖車、未熄火或未拔鑰匙等。如果所有人已經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如所有人已經鎖好車,卻因行為人掌握開鎖的技術而將車開走的,則不能認定為所有人的過錯。在此,希望廣大車主引以為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