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博、微信、論壇等網絡信息媒介的興起,互聯網上侵權行為導致的案件數量也隨之猛增。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利用微博損害他人名譽權的糾紛,現正在申請執行中。

  閻某是鎮江某電視臺的節目主持人,并在新浪微博認證用戶,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令她沒想到的是,竟然有一位素不相識的人發私信辱罵她。

  那是2016年10月10日20時許,閻某收到用戶名為“妍妍妍妍-xy”通過新浪微博私信三次發來的短信息,內容多為貶低、辱罵等侮辱性詞語。同日21:51時,“妍妍妍妍-xy”的用戶名通過新浪微博發表的內容為“窮逼才會覺得背名牌包是為了高級,…這種裝逼綠茶婊萬達隨處可見…”等負面評價,在微博評論中有多位用戶對上述內容進行了互動留言。

  閻某無端遭到詆毀十分氣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留相關證據,她委托鎮江市公證處對上述私信及微博內容進行了公證,并支付公證費1500元。

  隨后,閻某將“妍妍妍妍-xy”微博使用者嚴某訴至法院,要求嚴某立即刪除“新浪微博”網站上有關辱罵的文章,以停止侵害;在鎮江市級報刊及嚴某的“新浪微博”網站個人主頁刊登道歉信(其中網站道歉信刊載時長不少于一個月),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訴訟合理支出等。

  庭審中,嚴某認為自己所發的微博內容并不能看出是對閻某的言論,自己在第二天下午已經將該微博刪除,故并未對閻某造成任何的影響,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法官當庭組織雙方調解,最終因雙方對致歉方式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嚴某不僅對原告閻某的姓氏、職業等進行了評價,還使用了諸多侮辱性字眼, 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嚴某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她的微博已有其他用戶互動留言,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名譽受損的侵害結果;而嚴某的行為直接導致部分微博用戶對閻某的評價降低,嚴某的侵權行為與閻某名譽受損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依法判決:嚴某刪除其微博上涉及閻某有關內容;嚴某在其微博主頁上向閻某發表道歉聲明,并保留一個月;嚴某賠償閻某公證費損失1500元。

  判決生效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嚴某履行了刪除微博、賠償公證費的義務,但拒絕在其微博主頁上發表道歉聲明,目前,該項履行義務正在進一步執行中。

  《法官釋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名譽權糾紛。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利益而不是直接的財產利益所享有的權利。名譽則是社會對一個民事主體的信用、品德、聲望、才干等方面的評價,社會中每一個人對他人的評價極具主觀性,差異可能很大,但眾人評價之匯集就構成了具有客觀性的社會評價或一般評價,它體現了一個人在社會中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利益,這種社會性的利益是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名譽權的內在本質要求。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也是人格權內容最為豐富、復雜的一項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的規定,對名譽權的侵害,必須具備四個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名譽受損的侵害結果;侵權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由于互聯網具有多維、多向、無國界、開放性等特點,嚴某的言論通過網絡發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圍觀、評論和傳播,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廣,往往是行為人不可預知的。可見,在網絡上甚至要比現實生活中更謹慎地規范自我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