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馮某、孫某三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連云區人民法院判處四千至六千元不等的罰金,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同時,連云區法院還判決三名被告人通過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海洋環境。

  2016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駕駛木船,雇傭被告人馮某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拖曳泵吸耙刺(俗名吸沙泵、吸蛤泵、吸蛤耙、藍蛤泵)抽取蘭蛤,俗稱“海沙子”,被告人孫某受被告人王某雇傭為其出海捕撈修理機器。經鑒定,三被告人捕撈的蘭蛤當天市場價格為4830元。后經變賣價款為5600元。

  連云港市贛榆區海洋與漁業局出具修復意見,對王某等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蘭蛤以案值三倍計算造成的國家漁業資源損失,即人民幣14490元,用以通過增殖放流的方式進行海洋生態修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同時認為,三被告人非法捕撈海產品的犯罪行為,影響海洋生物休養繁殖,給海洋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為了保護國家海洋漁業資源,改善被三被告人犯罪行為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三被告人應當應當通過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海洋環境,還漁于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禁漁期:是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護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2016年連云港市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2017年休漁時間調整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伏季休漁期由原來的三個半月延長為四個半月。

  拖曳泵吸耙刺:捕撈漁具的一種,主要以捕撈幼魚或小型魚為主,不利于資源的養護和恢復,對海底環境破壞力較強,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2013年農業部發布了關于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全面禁止使用包括本案所涉拖曳泵吸耙刺在內的十三種漁具,淺海、灘涂等沿海開放式養殖水域也屬禁止使用范圍。也就是說上述十三種漁具在非禁漁期、禁漁區也是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