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夫妻雙方因財產問題觸發矛盾的情形占據一定比例。該類案件的審理中也時常出現一方或雙方以不當的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已達到據為己有的目的,某些行為有可能已觸犯刑律。

  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王某稱其與被告吳某夫妻不睦多時,雙方長期分居,為財產糾葛,雙方協商不成。吳某曾于2014年提出離婚訴請,后撤回起訴。之后,王某認為雙方關系急劇惡化,原因是吳某竟通過不法途徑購得偽造的離婚證,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套拆遷房產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轉而出售他人,將售房款據為己有。經與海門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保存的相關檔案資料核實,王某陳述屬實。鑒于案件審理中出現了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相關犯罪線索已移交公安做進一步處理。

  法官點評: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吳某通過不法途徑購買假離婚證或難逃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離婚訴訟中,吳某持偽造的離婚證取得并出售房產的行為,顯屬惡意轉移財產,在共同財產分割時可以不分或少分。可見,吳某此舉可謂得不償失。婚姻糾紛如若一場戰爭,也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內,智慧、理性地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切不可踩踏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