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快速上漲的房價,各地又現新一輪限購限貸政策,一些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無法履行,由此產生了不少糾紛。房屋買賣因受限購限貸政策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實際履行,中介費可以退嗎?近日,吳中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居間合同糾紛。

  2016年10月1日,吳先生和周女士夫婦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購買一套房屋,成交價175萬元,并與賣方、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三方簽訂本合同時,買房須向中介公司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成交價1%。按照合同約定,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含提供房源信息、查看房屋、溝通房價、協商并簽訂合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及可能出現的協助辦理貸款等。中介提供服務了、合同也簽了,但是吳先生夫婦卻拒付中介服務費17500元,中介公司便將他們告上法院。為何買了房卻不付中介費呢?

  原來,2016年10月3日蘇州市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導致吳先生夫婦預計的首付比例從50%上升到80%,他們無力支付。經過協商,吳先生夫婦與賣房人解除了合同。他們認為是因國家政策導致房屋交易不能繼續,而中介公司僅提供了前期簡單的服務,未實際履行協助雙方辦理貸款、產權過戶手續等,只愿意支付2000元。中介公司稱并非中介公司的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不能據此免除支付服務費的義務。業內一般是按房價比例收取服務費,該收費包含所有服務內容,對各分項服務沒有具體收費標準,兩被告按約應于2016年10月1日支付服務費17500元。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原告已促成被告與案外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系居間報酬的給付數額問題。原告主張被告應當按約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當日以房屋成交價1%即17500元支付報酬,被告抗辯因居間所促成的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未實際履行故僅同意支付部分報酬。《合同法》規定雖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排斥當事人就居間報酬的給付與居間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況掛鉤,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乙方(被告)須向丙方(原告)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成交價1%,該條對居間報酬的給付的約定未與居間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況掛鉤,且被告與案外人未履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責任不在原告,故對被告上述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判決吳先生和周女士支付某中介公司報酬人民幣17500元。

  法官提醒:隨著各大城市限購限貸政策的相繼出臺,對于購房者而言,雖不可預知限購限貸政策變化情況,但因買房而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時,就居間報酬的給付可詳細約定與居間促成合同的履行情況掛鉤,以降低因限購限貸政策的出臺導致買房未成時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