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人冒然操控垃圾車 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
作者:王輝 發布時間:2017-05-02 瀏覽次數:345
被告人馬冬(化名)因疏忽大意,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馬冬系揚中市某環境衛生管理所駕駛員。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馬冬在揚中市三茅街道某江邊垃圾中轉站內操作垃圾車的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清潔工周某站在垃圾車倒斗與車廂之間,且在未確認垃圾車四周安全情況下,按動關閉倒斗按鈕,致使周某被夾在垃圾車倒斗與車廂之間,致胸腹臟器閉合性損傷,后經揚中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被告人馬冬交待:被告人馬冬平日的工作就是駕駛垃圾車將轄區內的垃圾集中運到垃圾中轉站,每輛垃圾車三個人一組,周某也是組員之一。案發當日,周某反映垃圾車的車尾處的門上掛了一個蛇皮袋子,拉不下來并且比較高。被告人馬冬找到一把美工刀想將蛇皮袋子割下來,為了方便切割便返回駕駛室操縱升降按鈕將車后門下放一點。哪知道剛一按按鈕,就聽到林某(另一個組員)急喊“快抬起來”。被告人馬冬就趕緊按動按鈕,將車后門又抬起來,隨即發現周某已經倒在了地上。“我不知道周某是怎么走進車廂車門和車廂中間的,車門快合上的時候,按動按鈕會加速合上,所以估計我是稍微按多了一點”,被告人馬冬這樣說說道。
經揚中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冬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揚中市某環境衛生管理所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被告人馬冬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馬冬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被告人馬冬冒然操作垃圾車后門的升降按鈕,沒有未能注意到清潔工周某站在垃圾車倒斗與車廂之間,以致造成周某死亡,依法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具體結合:被告人馬冬具有自首、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對其作出如上判罰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