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借款該問誰要?
作者:沈澤全 發布時間:2017-04-27 瀏覽次數:373
與他人素不相識,卻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其銀行卡內轉入30萬元。那么,這30萬元是否該由持卡人歸還?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2014年3月,老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小趙的銀行卡內打入30萬元。2015年底,老王第一次訴至法院,要求小趙返還該30萬元。小趙在庭審中稱,打款的銀行卡雖然是以自己名義辦理的,但實際是由老王女婿小李使用的,自己辦卡后從來未使用過該張銀行卡。在法官與小李的通話錄音中,小李也陳述卡是自己使用的,該30萬元是自己和老丈人之間的私人糾紛。2016年6月,老王自愿撤回起訴。
2016年7月,老王再次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趙歸還30萬元及利息。老王認為,借款是打到小趙的銀行卡上的,有轉賬票據為憑。小趙是銀行卡的持卡人,故要求小趙歸還借款。庭審中,老王稱錢是小趙通過女婿小李來借的,其本人沒有上門也沒有電話聯系過,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和利息。打錢的時候是女婿小李拿著卡來的,小趙沒有來,其和小李一起去辦的轉賬手續,存單的手續由其簽字,銀行卡的手續由小李辦理。從開口要借到完成30萬元打款,小趙都沒有和其接觸過,當時和女婿去銀行辦手續的時候,也根本不知道這張卡是小趙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老王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30萬元轉入小趙銀行帳戶系客觀事實,老王據此主張與小趙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但是,根據老王庭審中的陳述,第一、小趙既未至老王處開口借款,也未曾以打電話等方式聯系,甚至老王到銀行打款時都不知道卡是小趙的,可以認定打卡當時老王認為的交易對象不是小趙;第二、老王到銀行辦理存單的手續,銀行卡的手續由小李辦理,故可以確定打款時小趙的卡是由小李實際控制的;第三、從開口借款到完成打款,小趙都沒有到場,30萬元是一筆不小的款項,老王將如此大數額的一筆款項出借給素不相識的小趙,不協商借期不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有違常理。此外,根據小趙在第一次訴訟中的陳述以及法院和小李的通話,兩人均陳述銀行卡由小李實際使用,涉案的30萬元系老王與小李之間的往來;且老王也陳述從提出借款到完成打款,只和小李之間有交流并一起操作,與小趙之間未見面無溝通,老王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和小趙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據此,法院認為老王主張涉案的30萬元系出借給小趙的款項,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要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必須要證明以下兩點:第一,出借人需要證明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本案中老王有銀行交易明細為依據,可以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第二,出借人與借款人就民間借貸達成合意,本案中老王并沒有與小趙達成借貸的合意,甚至不認識小趙,打款前與小趙也沒有溝通。因此不能認為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另外,還需提醒大家,持卡人是銀行卡的合法持有者,應妥善保管銀行卡并應盡到銀行卡帳戶異常變化的相應通知或掛失義務。持卡人需增強對銀行卡風險的防范意識, 了解相關知識,不要如本案中的被告小趙一樣,隨意將銀行卡出借他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