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了兩年的車未年檢,而恰好這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曹先生駕駛未驗車的小轎車,與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秦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秦女士受傷,二車損壞。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秦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為了賠償事宜,秦女士將曹先生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卻以發生交通事故時曹先生未驗車,屬于免責事項為由,拒賠商業險。并拿出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上面載明: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曹先生卻認為,車輛未年檢并不必然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商業險應當賠付。

  審理中,吳中法院就該起事故至交警部門調查,相關工作人員稱:事故認定書中載明未驗車系指該車輛超過年檢期限未去年檢,因肇事車輛發生事故時系剛購買兩年的新車,根據政策,六年以內的私家車年檢都是直接到窗口蓋年檢章,免上線檢測。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非機動車駕駛人,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曹先生系機動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對原告主張的超過交強險部分損失,法院酌定由被告曹先生承擔80%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根據法院向交警部門所作調查,事故車輛超過年檢期未年檢與該起交通事故并無因果關系,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險(含不計免賠),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肇事車輛逾期未年檢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吳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曹先生賠償了秦女士的相關損失。

  法官提醒: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原因與曹先生車輛未年檢并無因果關系,即車輛是否年檢并不是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雖然本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但是法官提醒大家,個案并不具備當然的示范意義,現實生活中情況錯綜復雜,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車主仍應按時年檢,避免僥幸心理。否則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車輛未年檢,經技術手段檢驗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排除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的,都會導致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