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贈與女方 是否可以隨意撤銷?
作者:張伊揚 發布時間:2017-04-21 瀏覽次數:354
2007年10月,李女士與陳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因為生活瑣事,兩人的婚姻亮起了紅燈,2016年2月,雙方登記離婚,并約定兒子由陳先生撫養,李女士每月支付600元的撫養費。對于夫妻雙方名下的一套房屋,李女士愿意將其擁有的50%份額贈與兒子,房屋所涉的貸款由陳先生負責清償。
之后,由于陳先生工作原因,在照顧小孩方面明顯感覺精力不足,于是雙方重新簽訂協議一份,對原離婚協議進行了變更,約定兒子由李女士撫養,陳先生將其擁有的房屋份額贈與給李女士,房屋所涉的貸款仍由陳先生負責清償,但陳先生可不支付兒子的撫養費。2016年12月,陳先生突然發函告知李女士,要求撤銷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內容,雙方甚至因此發生了嚴重的矛盾。無奈之下,李女士訴至太倉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其及兒子共同共有,房屋所涉貸款由陳先生歸還,并要求陳先生騰退交付房屋。
庭審中,陳先生堅持對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系其對于李女士的贈與行為,且其名下沒有其他房屋,如果履行了該贈與行為,會對自身生活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因此要求不予履行贈與行為。
該案經過法院多方磋商,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一致確認房屋歸女方及兒子共同共有,所涉貸款由女方負責清償,但是陳先生應于2017年8月31日前騰退交付該房屋。
【法官說法】雖然上述案件最終得以調解,但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達成的對于女方財產的贈與,是否可以隨意撤銷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簽訂的時候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之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予以調整變更,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應該按照協議書確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而由于離婚協議書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內容加以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非簡單的贈與行為,所以不能任意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