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外出的市民都知道,如今城市里連鎖酒店星如棋布,隨處可見,其中“如家”就是常見的品牌。但有時候也會有“山寨”搭便車的。最近,“如家”商標權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現吳江汾湖的一家“如家賓館”未經其允許擅自使用了“如家”商標,遂將其告上法庭。4月19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汾湖如家賓館”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3萬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和美公司訴稱,原告經營的如家品牌早在2008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14年,如家酒店以4.2億美元的品牌價值入選中國品牌100強,居酒店行業之首。2016年10月,原告發現在被告經營“如家賓館”店招、價目表等處多次使用“如家”文字,與原告的橫、豎排注冊商標相同。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如家”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價值來推銷自己,以混淆消費者的認知,引起消費者對酒店經營者和酒店來源的混淆,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9萬元,并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交通費、調查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4350元。

  被告“汾湖如家賓館”辯稱,之所以會使用“如家”作為店招,是因為客戶評價旅館服務“像家一樣的感覺”,被告并沒有侵害原告商標權的故意。被告所經營的賓館與原告管理的連鎖 “如家精選酒店”,在名稱上有明顯區別。被告一直亮證經營,沒有故意凸顯敏感字樣掩蓋事實。被告經營的賓館無論在裝飾風格、服務規模和服務內容以及店招標識均與原告管理的如家精選酒店有明顯區別,因此不可能混淆消費者認知,也不可能造成原告實際損失。對店招涉及“如家”字樣造成原告誤會表示歉意,目前已拆換店招。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主要經營范圍是旅館業務,與涉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旅館預訂、住所類服務項目相同,其未經權利人許可,在賓館店招、廣告牌、價目表、旅客須知上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近似的“如家”文字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被告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訴訟中,被告已停止使用“如家”字樣,故法院對于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理涉。綜合考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和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情確定包含合理費用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數額為33000元。

  法官提醒:商標作為企業的核心價值品牌標志,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了無形資產的價值作用。合法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所以市民在經營時千萬不要做投機取巧的事,擅自使用別人的商標,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