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以勞動合同到期拒絕續簽,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金呢?近日,金壇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依法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原告汪某某訴稱,1993年5月,汪某某在某通訊公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訊公司從1999年1月開始為汪某某繳交社會保險費用。其間,通訊公司與汪某某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12月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通訊公司與汪某某又于當日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6日,通訊公司向汪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汪某某合同期滿后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兩天后,汪某某向通訊公司寄送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后通訊公司以合同期滿為由,作出終止與汪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要求汪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汪某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后因不服勞動仲裁,訴至法院。

  被告通訊公司辯稱,汪某某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即2012年12月31日時自愿與通訊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視為放棄與營業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屆滿,通訊公司有權選擇是否與原告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通訊公司在合同期滿后終止與汪某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未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定汪某某在連續工作滿10年后,就已經與通訊公司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通訊公司與汪某某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形。本案中,汪某某已連續工作滿10年,汪某某同意與通訊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通訊公司應當與汪某某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在合同到期前向員工提出到期不續簽,員工需要在到期前主動提出異議,不同意終止合同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仍然要求終止合同,屬于違法終止的情形。本案中,汪某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違法解除,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汪某某22個月的雙倍工資作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