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底,小李開車上班途中,在路口轉彎時不小心撞倒了老陳。小李下車扶起老陳,送去醫院檢查。在確認老陳僅胸部有輕微受傷的情況后,小李便離開了。可是不想兩個月后,小李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因為只是軟組織挫傷,沒有什么大問題,檢查結束老陳便被兒子小陳接回了家。由于老陳年過八十,來回醫院不方便,之后也就沒有再去醫院治療,平時都是由家人照顧老陳的生活起居。老陳沒有下床,但也沒有其他異常情況。就這樣過了半個月,老陳卻突然死了。小陳難以接受,覺得老陳的死是小李造成的,便到太倉法院起訴他要求賠償。

  小李想不明白,事發當時老人好好的,怎么會突然就沒了呢?在翻看相關證據材料后,他發現醫學死亡證明上明確記載老陳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死亡時間距離事故發生也長達半月之久,加上老陳死后沒有進行尸檢,在沒有相應鑒定意見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很難看出老陳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聯。小陳則說,老陳有高血壓和支氣管炎,但心臟沒有問題。火化必須有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這才由村里負責辦理喪葬事項的陸鳴去醫院開的,陸鳴不了解情況,就隨口說老陳的死因是冠心病,其實真正的死亡原因就是這起交通事故。至于為什么沒有進行尸檢,小陳解釋說當時主要考慮到老人年紀大了,依照風俗就沒有做尸檢。

  由于案情事實比較清楚,雙方當事人僅對交通事故與老陳死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有異議,雙方在充分考慮案件舉證的實際情況和老人已經死亡這一基本事實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小李補償小陳5000元結案。

  法官提醒,因果關系是指原因行為與實發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判定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有證據證明其對結果的發生提供過一種原因力。如果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的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負有因果關聯,那么要求其承擔責任無疑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