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羽絨廠與周某曾發生業務往來,由羽絨廠向周某供應羽絨。2015年2月,周某出具欠條一份,明確結欠羽絨廠貨款80萬元。2015年6月,周某與其女兒小周簽訂《贈與合同》,將其房產全部贈與女兒小周個人所有,受贈人小周表示接受該項贈與,之后周某將房產過戶至小周名下。

  羽絨廠多次向周某催討貨款,周某均表示無力償還,羽絨廠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認為周某無償將房產贈與女兒導致無力償債,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結欠羽絨廠80萬元貨款的事實在周某與其女兒小周簽訂贈與合同時已經發生,周某欠羽絨廠貨款80萬元的事實有周某出具的欠條予以確認,且至今周某未能清償上述債務。周某在明知自己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仍以無償方式將房屋贈與女兒小周,小周接受贈與財產并過戶。該贈與行為性質應屬于無償轉讓財產性質,明顯損害了羽絨廠的債權利益,且周某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其他資產足以清償結欠羽絨廠的債務。羽絨廠請求撤銷周某于2015年6月將房產贈與女兒的行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自始無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判決撤銷周某于2015年6月將房產贈與女兒的行為。

  【法官說法】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