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被保險人可以直接變更受益人
作者:張玉梅 發布時間:2017-04-18 瀏覽次數:458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人身保險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夫(或妻)一方身故的保險受益人往往指定為妻(或夫)。現實中,保險合同中常列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然而一旦勞燕分飛,被保險人也不希望原配偶繼續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那么,此種情況下,如何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
2014年4月10日,妻子張某以投保人名義為丈夫顧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20年期人壽險一份。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及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均為顧某,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張某。2015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僅約定案涉保單由投保人張某交還給顧某,由其自行繳納保費,未對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進行變更。2016年顧某再婚,故其以張某為被告訴訟至海門法院,要求張某協助其至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手續。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人身保險合同系以被保險人的壽命及身體為保險標的,具有高度人身屬性,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均須以被保險人同意為前提。而被保險人可自行通知保險人后變更受益人,無須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顧某無須經過民事訴訟途徑即可自行變更保險受益人。
關于變更投保人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如投保人張某同意變更,則雙方可自行至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人變更手續;如張某不同意變更,因雙方在離婚協議時已約定案涉保單交還由被保險人自行交費,雙方協議的本意即張某自愿放棄投保人地位,將案涉保單項下的權利及義務概括讓與給顧某,顧某因此成為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故張某應履行協助義務,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后本案雙方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張某協助顧某至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人變更手續。
法官說法:夫妻協議離婚時,如雙方就解除婚內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均無異議,可與保險公司商議解除。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公司返還的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然現實生活中,常有離異夫或妻以投保人身份自居,不配合對方辦理變更手續的情形存在。另有誤解認為,人身保險合同中已約定其為對方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當對方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身故理賠事項時,自己可以依法享受保險合同帶來的保險利益。殊不知,《保險法解釋三》已明確規定,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依法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如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希望離異夫妻理性處理類似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