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何薇 郭影 發布時間:2017-04-18 瀏覽次數:487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出賣人能否以未取得權屬證書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認定此種情形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11年5月,尹某夫婦與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出賣人王某將通過土地競拍、建造得來的某套房屋出售給買受人尹某夫婦,約定房屋價格105萬元,尹某夫婦于簽訂協議當天支付房款60萬元,余款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發放后3日內付清,協議同時約定,若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30萬元。尹某夫婦支付了60萬元后,多次要求王某協助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之下,尹某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王某則以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為由進行無效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雖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但該規定是指買賣行為因尚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而不能徹底完成即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依法登記領取證書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系該房屋的權利人,其因建造、土地競拍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產權宣示登記即轉讓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況且該房屋已實際交付并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權屬證書也已可實際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能夠據此得以實現。因此,涉案房屋買賣契約應屬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另外,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條件現已具備,被告王某對此也知悉,且經原告尹某夫婦催促后仍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尹某夫婦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被告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