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逾期年檢出事故 商業險能否拒賠?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7-04-13 瀏覽次數:2225
2015年宋某為其所有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30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2016年3月18日,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車輛受損。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宋某駕駛車輛追尾前車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2016年3月25日,司法鑒定機構對該車輛進行了檢驗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事故前,車況良好,各部機件齊全有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載明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2月,宋某逾期年檢,該車實際年檢時間為發生事故后的2016年3月28日,經檢驗合格。宋某賠付第三人醫療費等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對責任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依據責任免除條款:“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為由拒賠。
車輛未按規定年檢,針對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保險車輛雖未按時年檢,但事故發生后,車輛經鑒定機構檢驗合格,車輛未年檢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宋某明確說明,保險合同和免責條款均合法有效,車輛發生事故時未年檢,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拒賠。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責任免除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本案中,責任免除條款明確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義,且免責條款已用黑色加粗字體作出提示,宋某本人在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做了明確說明,應認定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已經對宋某作出了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由此可見,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是每個機動車所有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便保險合同中未明確表述,被保險人也應當予以遵守。
最后,依據商事活動意思自治原則,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保險合同及其關于責任免除的條款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被保險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拒賠,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