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夜宵燒烤攤的20歲小伙阿明,跟相鄰幾位攤主聚餐飲酒后下河游泳,雖經同伴相勸仍一意孤行,后因酒后體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紙訴狀將當晚聚餐的三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昆山法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經蘇州中院法官進行調解,女友小英、同飲者小友給予了逝者家屬15000元的補償金。

  本案中,阿明、小光、小朋、小友四人在昆山開發區某公司宿舍南邊擺攤做夜宵生意,小英跟阿明系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7月20日的凌晨,幾個小伙按照慣例,生意冷清時便自發相約在小友的夜宵攤上飲酒聚餐。凌晨三、四時許,酒過三巡、菜過五味之后,喝至酣處的阿明便提議眾人下河游泳,小光和小友均予以拒絕,女友小英對阿明進行口頭勸阻無效,阿明執意脫了衣服,“撲通”一聲便跳進河里往對面游去。游至對岸時,阿明折返往回游了一段距離卻因體力不支又返回對岸歇息。小英、小光、小友見狀便建議阿明不必再游,在原地休息后直接從對岸上來。隨后,小朋亦脫衣跳下水往阿明處游去,還未至河中央,小朋就因腿腳抽筋開始撲騰,阿明、小友見狀不妙,兩人分別從兩岸游向小朋進行營救。不幸的是在救助過程中,阿明與小朋一同溺水,小友在水中摸到阿明將其送至岸邊,小友、小英等人當場對阿明進行急救無果。小朋則沉入水中,后被報警求助后趕來的消防隊打撈上岸時,因溺水時間過長,已無任何生命體征。

  阿明的父母痛失愛子,悲傷之余便將事發當晚一同聚餐的幾位年輕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眾位被告按照30%的比例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及喪事的交通費等共計25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本案中的三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對其進行了勸阻,下水之后提醒其上岸,并且在其溺水時進行了積極的施救,已經盡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義務。阿明的父母認為三被告在在阿明大量飲酒后未強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過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阿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喝酒后下水游泳的危險,其忽視自身安全,不聽勸阻執意下水并最終導致溺亡,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庭審中,中院法官從情、理、法角度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小英自愿給付阿明父母補償金10000元,小孔則給付補償金5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因醉酒死亡而引發家屬狀告同飲者的法律糾紛頻頻發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身過度喝酒狀況下游泳導致溺水身亡這一危險結果有合理性預見。而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違反了侵權法中的救助義務,這項救助義務包括了危險發生之前同飲者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提醒勸告、當危險發生時是否做到了實質性救助,如同飲者積極履行了上述救助義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傷亡結果無過錯即可避免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目前,春夏交際,氣溫逐漸升高,游泳這項運動成為廣大市民和游泳愛好者的消暑首選,但是外出游泳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飲酒后人的頭腦昏沉、意識不清,肢體協調能力較差,因此發生游泳意外的幾率相應增高。在此法官呼吁:尊重生命,酒后切忌不要游泳,一旦釀成悲劇將給家人帶來難以消弭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