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陌陌”聊天軟件上冒充網絡主播騙取粉絲錢財,近日,揚中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顯(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元。

  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李顯在“陌陌”聊天軟件上進入單獨的直播間,觀察主播與各個粉絲的聊天,以確定該主播的迷粉。接著,被告人李顯將主播的信息復制到自己的陌陌信息上,使自己的頭像昵稱等信息與主播一致。后被告人李顯主動以假頭像加迷粉為好友,以充值陌陌幣可以沖100送30或者以需要幫其增加星光值等為由請求迷粉掃描被告人李顯提供的支付寶二維碼。短短三個月,被告人李顯在“陌陌”聊天軟件上成功作案六起,涉案金額達 55724.34元。

  另悉,被告人李顯曾因犯詐騙罪,于2012年被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曾因犯詐騙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顯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詐騙罪是指是指行為人處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溫馨提示各位親人及朋友,目前支付方式非常便捷,也為行為人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在進行轉賬支付的時候,一定要電話確認好收款方是否為其本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