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被差評 商家起訴消費者求賠償被駁回
作者:孫政 李珠 發布時間:2017-04-12 瀏覽次數:396
核心提示:
當下,網上消費已成為商品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但在消費者的評價權與商家的名譽權之間也難免出現一定的沖突。消費者對于商品或服務的評價,若系基于基本的事實判斷,不存在惡意攻擊和誹謗的,一般屬言論自由范疇,僅是言論者一種態度的表達,即使措辭比較激烈,仍不構成侵權。
案情回顧:
外賣購餐給差評
2016年1月,劉某通過網絡外賣平臺在某快餐店點了一份外賣,食用后感覺并不如意,便在該平臺給了一星評價,并留言評論“在豐縣美食論壇上看有顧客投訴說不好吃服務差以為是假的,現在看來沒錯......”。其后,劉某又多次通過其它網絡平臺購買該快餐店的點餐近20次,但均未給予差評。
同年10月的一天,劉某在再次點購外賣后給予了五星評價,同時留言評論道“地瓜丸好吃,紅燒肉塊每次買都發黑了,希望保持品質”。但店家卻給予了言辭激烈的回復,稱劉某點的是鹵肉飯,并不是紅燒肉,上色發黑屬正常情況,同時認為劉某是故意挑刺找茬。而這也引發了雙方在評論圈的爭論。
爭執未果打官司
店主認為,劉某在第一次點餐給予差評的情況下,又通過其它網絡平臺繼續點餐并發表帶有負面色彩的評論,顯然是別有用心,便上門找劉某理論。劉某則堅稱自己所點餐品確實不盡如人意,店家應該改進。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此后,劉某又在論壇上發帖,稱自己在該快餐店點的菜品不好吃,而且只因為給了差評店主就找上門來,但發帖內容中未具體指明是哪家店。快餐店經營者認為,劉某的行為對其構成侵權,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限期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000元。
法院判決:商家對消費者的非惡意評價有容忍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外賣平臺之所以設置買家評論功能,是考慮到網絡購物具有虛擬性,無法提供足夠的商品參考信息等的特點,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后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信息對稱的平臺,買家有權基于自己的消費體驗,在賣家的店鋪評論欄中給予自己的評價。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于其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過分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對于消費者的評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本案中,劉某在原告處點餐達二十余次,僅兩次評論為服務差或食物不好,不能因此推斷其具有故意損害其商譽之目的。此外,劉某在用餐后給予賣家服務差、紅燒肉發黑的評論,僅是其購物后的一種主觀體驗,其表述“油炸致癌”亦是一種客觀陳述,沒有特指,內容并不涉及侮辱、誹謗之意,不構成名譽侵權。
而對于劉某在論壇發帖的行為,一方面其所發網貼標題及內容中并沒有披露店名或經營者姓名,故無法談及因此會給原告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原告承認曾去被告家里質問被告為何給差評,被告發帖的內容主要是對自身所接受服務的感受和評價以及對于原告經營者找上門的情緒宣泄,其發帖行為并沒有構成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